随着上市公司中报披露的来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及其家属等重要股东(以下简称“重要股东”)的一些行动受到广泛关注,而这些重要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也时有发生。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两市公告得知,7月份以来(即7月1日至7月11日,下同)有12家公司发布了重要股东出现短线交易的相关公告。虽然在公告中,大多公司表示涉及短线交易和内幕信息无关,属于“误操作”,并对后续的处置进行了公示。但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重要股东短线交易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合规合法意识、事前警示机制、内幕信息保护三大短板需要修补的现状。
警惕重要股东
利用信息优势逐利
从公告内容来看,出现短线交易的重要股东,有的是因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的是因为买卖公司的可转换债券。
7月11日,山河药辅发布公告,称监事李远辉的配偶圣少云于近期买入(申购)后又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所得收益11939.17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所得已全数上缴公司账户。
对于上述行为,监事李远辉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配偶圣少云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及对可转债的性质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可转债事项征询李远辉的意见,李远辉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圣少云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公司的重要股东出现短线交易行为的前后,公司出现了重大事项,因此,这些交易行为就备受投资者的关注。
7月11日,利通电子也发布公告称,经自查知悉公司监事张晓红之配偶朱玺玺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经与张晓红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张晓红未向其配偶朱玺玺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对于公司2023年6月2日与2023年6月17日公告的拟对外投资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对外投资暨签署增资协议的事项,张晓红未参与谈判及沟通等工作,在董事会审议前对相关投资事项不知情,其配偶朱玺玺未获取相关信息。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之所以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对于重要股东出现的短线交易行为敏感,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类股东容易掌握公司的核心信息,如果利用这些信息获利,会伤害其他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
“资本市场近年来之所以不断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及时、公正、严谨,也是因为要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机会。重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而当前又进入了中报披露期间,因此,从科学治理公司的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也应该对这些关键少数严格管理,让他们树立合规意识,防止无意识下的违规行为,伤害上市公司。”王鹏说;“很多公司在解释短线交易时,将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归结为‘误操作’,这种理由不应该成为违规的借口,也建议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示范效应,对于违规行为要防微杜渐。”
警惕引发更大危机
企业要建立事前警示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从这12家公司发布公告提及的内容来看,有一些公司自查发现重要股东出现短线交易行为的时间较短,即这些行为刚一发生,就被上市公司监测到并及时披露。但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从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到公司自查发觉,中间间隔了好几个月。
王智斌告诉记者,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内幕交易相关惩戒措施的补充,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而言,无论是否掌握内幕信息,行为人不能在短期内反向操作股票,以实现逐利的目的。
同花顺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有7家公司重要股东被立案调查是因为涉嫌短线交易。
王智斌表示,一些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落后于资本市场扩容的步伐,这是造成短线交易频繁出现的原因之一。上市公司要建立事前警示机制,风险把控能力前置,而不要等“伤害”投资者的行为出现之后再道歉;要利用新技术等手段,建立更完善的内幕信息保护制度,防范短线交易背后的衍生危害,即内幕交易、窗口期交易等行为的出现。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