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3号)。2023年1月31日,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000876.SZ)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1000万元至61000万元。
2023年3月31日,新希望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35000万元至亏损155000万元。
新希望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46061万元。新希望《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新希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5.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新希望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月31日,新希望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1000万元至61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5000万元至亏损15000万元。
新希望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新希望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52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3号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1000万元至61000万元。2023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35000万元至亏损155000万元。你公司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46061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5.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9月5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