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31日讯(记者 张增艳)可靠股份日前公告称,因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理财产品且募资理财协议签署先于董事会审议,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利伟、时任财务总监耿振强、时任董秘俞文斌等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2021年11月16日,可靠股份与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钱王支行签订协议,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普通账户购买活期存款,产品期限为36个月,随存随取。该账户此前已有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活期存款账户中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情况持续至2022年3月。
此外,在2021年9月8日,可靠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临安支行签署《单位结构性存款客户协议书》,金额1亿元。直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可靠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8条等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可靠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利伟、时任财务总监耿振强、时任董秘俞文斌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可靠股份及金利伟、耿振强、俞文斌等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