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1日讯(记者 张增艳)近日,台华新材公告称,公司因远期外汇交易未及时信披,公司及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董秘栾承连等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远期外汇交易未及时信披
今年8月,台华新材公告称,公司在淮安市洪泽区新建“绿色多功能锦纶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并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3月16日签订了部分设备采购合同,设备供应商要求使用日元或美元结算。根据合同金额62.19亿日元计算,约为5414万美元。
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尤其在美元兑日元升值的情况下,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分别买入30.23亿日元、31.96亿日元,并锁定远期美元兑日元汇率在125.05-128.72之间。照此计算,合同金额62.19亿日元约为4879万美元。与签订合同时的汇率相比,节约了约535万美元的设备款。
然而,直到今年8月22日,台华新材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3条、第22条的规定。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董秘栾承连等要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台华新材以及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整改进展,记者致电台华新材,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对方回复。
记者也注意到,截至6月30日,上述远期外汇交易已经给台华新材带来2772.79万元的汇兑损失,占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2%,累计浮动亏损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大于1000万元。
多期现金流量表披露不准确
在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之前,台华新材及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等相关责任人已被上交所点名,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台华新材首次被点名。去年10月底,公司及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时任财务总监李增华曾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去年7月28日,台华新材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现金流量表时,因应收票据背书、福费廷业务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等事项的数据统计有误,导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公司对票据保证金、理财产品及汇兑损益等款项对应的现金流量列示有误,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因对研发领料、长期资产进项税、退税等款项对应的现金流量列示有误,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列报不准确;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未充分考虑股权激励款项性质的影响,导致相关期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不准确。
对此,上交所表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现金流量表的数据统计、项目列报均不准确,影响科目较多,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反映出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缺陷。
台华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2022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台华新材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人、时任财务总监李增华作为相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并违反了有关规定及承诺。
对此,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上交所对台华新材和时任董事长施清岛、时任总经理沈卫锋、时任财务总监李增华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