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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十余年前车抵贷,意外欠款致失信
申请人陈女士在2019年12月办理ETC业务时需申办信用卡,却被银行告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问题无法办理,但陈女士记得当时除了有1笔正常还款的房贷外,并没有拖欠任何贷款或信用卡欠款。百思不得其解的陈女士于2020年7月通过征信中心查询,才知道是2003年申请过的1笔车贷尚欠Z银行8000元未偿还,因而上了失信名单。陈女士回忆2003确实办理过一笔车贷,期间因还款不及时也产生过逾期,后来陈女士便将车辆抵扣给Z银行,同时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也交付给了Z银行,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后续事宜陈女士就不用再管了。此后十余年陈女士一直未更换过联系方式,Z银行也再未与陈女士联系过此事,陈女士也一直认为该笔贷款已结清,却不料想十多年过去却因该笔贷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陈女士反映多次主动联系Z银行希望处理征信问题,但银行方一直未予积极回应,遂与2020年8月到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提出如下诉求:1.请Z银行举证自己拖欠银行贷款8000元的合法性;2.如8000元债务合法,请Z银行举证是否向客户履行了告知义务;3.银行应提供客户拖欠贷款的合法依据并减免利息;4.恢复个人征信,消除不良贷款记录。由于此案时间相对久远,调解员首先协调银行方尽量查找相关证据材料,力求还原事实真相。经查实:陈女士于2003年4月在Z银行办理了1笔6.9万元车贷,贷款期限36个月,并与Z银行办理了车辆相关抵押手续;同时将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期限三年的连带责任保险,约定C保险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借款人陈女士违约未还款,则Z银行可向C保险公司索赔。后因陈女士无力按期偿还贷款,从2005年4月起贷款出现逾期。2007年1月Z银行将陈女士和C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笔贷款。法院于2007年10月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各方达成以下协议:1.C保险公司在15日内支付原告Z银行本金4万元、利息6400元、诉讼费500元,合计46900元;2.Z银行在15日内将陈女士车辆转让给C保险公司;3.Z银行15日内对陈女士债权转移给C保险公司;4.陈女士放弃对用贷款购买的车辆所有权。但C保险公司12月实际向银行划款42000元,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全部支付到位,导致2014年银行在核销该笔贷款时,反映陈女士仍欠贷款8000元。调解中心将调查事实与各方交换了意见,基本得到各方认同后,提出调解方案与各方沟通协商:陈女士及其配偶已经将该笔贷款的债权关系转移给C保险公司,履行了法院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因而与Z银行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应该协助陈女士恢复征信。Z银行对此方案表示认同,第一时间向上级行报送了陈女士征信异议,最终解决了客户的烦恼。法律分析银行对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该向承担偿还义务的当事人追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案中,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消费者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就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银行对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该向承担偿还义务的当事人追索,避免损害无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做好深入分析,找准法律依据
调解前首先弄清案情,做好深入分析,找准法律依据,注重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不要急于调解,而是把查清案件事实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当确凿的证据和清楚的事实摆在当事人面前时,调解工作也就便于开展了。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面对面或背靠背地对当事人耐心讲理讲法,保持居中调解,保证双方平等协商。
(本文内容来源: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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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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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