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和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州某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情况双随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抽查部分2020年度二手车交易档案,发现部分二手车卖方委托他人办理车辆交易时,未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由企业所在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查该企业的整改情况。
案例点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