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福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该企业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2.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
3.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4.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商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