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19日电 19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拟明确,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业应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车辆事故数据、事故分析报告等。
意见稿提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应当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规范,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规范应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预警功能等。
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当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下称“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能力审核及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召回的情况,应及时对相应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要100%进行整车绝缘测试、充放电测试、淋雨测试等项目,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应当与动力电池供应商积极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意见稿要求,发挥企业监测平台效能。
开展安全运行状态监测。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应按照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如需向境外提供,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并记录离线原因;对于大面积聚集停放的车辆应开展专项排查,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
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并积极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筛查和预警能力。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做好事故响应处置。
提供应急响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事故应急响应通道,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确保可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车辆事故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开展问题分析改进。对于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企业应当重点管控并开展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因设计或系统性原因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培训。
工信部表示,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中新经纬APP)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