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将皮卡纳入到三包理赔范围。新规将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需要关注的具体变化如下所示:
一、扩大“三包”适用范围
1.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2.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3.污染控制装置也被纳入“三包”条件。
二、完善退车换车相关规定
1.新增“7日内可退换”条款: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他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退换;
2.原规定中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3.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同时,针对销售者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办理完成更换家用汽车产品的情形,增加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的规定。
三、降低退换车成本
1.消费者使用补偿系数从原规定的0.5%-0.8%,调整为不高于0.5%;
2.增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包含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四、优化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1.限制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限定在“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的汽车产品;
2.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同样适用于三包。
五、提升“三包”服务便利度
1.“三包”凭证不再作为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必要凭证;
2.禁“强制保养”,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3.“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细化经营者责任及要求
1.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三包”责任,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的规定;
2.细化“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经营者应对“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整合罗列;
3.明确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
七、细化相关时限要求
1.明确信息备案时限;
2.明确“三包”起算时间,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3.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时限,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4.进一步精确修理时间的计算标准,单次修理时间以小时计算。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于经营者义务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罚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以加大信用监管力度。
九、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服务。
十、更加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约定要求
1.家用汽车产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将消费者与生产者约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也纳入“三包”管理范畴之中。
2.经营者与消费者可另行约定“三包”修理补偿方式,只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于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