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1月3日讯(记者 郭跃)昨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知》提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包括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但并未囊括市面主流智能网联汽车所具备的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的试点内容为,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试点的目标则是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通知》对试点申报条件也做出了说明,包括试点城市条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条件、试点产品条件和试点使用主体条件。
此外,《通知》还详细列出了试点暂停或退出的情形。包括:1.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的;2.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试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等问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4.试点使用主体未按规定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5.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6.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具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7.发生严重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件的;8.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马金露 H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