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魏蔚)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如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