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2月7日讯(记者 张懿) 记者12月5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据了解,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六部门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29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环比增加4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488.8万本、车辆运输证203.0万本,环比分别增长1.5%、2.2%。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10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5.74亿单,环比上升3.6%。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