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18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18日消息,今年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01人次,检查相关单位3319家次;重点查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行为,对49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72万余元。
具体案例为:
上海我恋你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7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一案中发现其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可疑线路。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存在多余线路,可篡改车速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上述产品系从当事人处购进。
经查,2021年6月至11月,当事人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100辆并全部销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经营地将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车座等部件进行改装后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9581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26元。
上海行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案
2022年7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共享蓄电池”出租业务时,通过换电APP向用户提供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营的共享换电柜内存有待租的额定电压为60V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池电压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48V电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崇明县晓钦电动车商店从事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2年9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电动车合格证上是锂电池,而实际上是铅酸电池。执法人员带着消费者一同前往当事人店内,现场打开电动车盖板,查见消费者新购的电动车确实安装了60V的铅酸电池,而非合格证上标注48V锂电池。
经查,消费者于2022年9月25日在当事人店内选购了1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增加业绩,将原装48V锂电池改装更换为价格相对低廉的天能牌60V铅酸电池组后销售给消费者。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作退货退款处理,并拆除涉案电动自行车上不符合规定的60V铅酸电池配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银龙车行涉嫌销售未保留进货原始发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2年8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其销售的部分充电器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相关台账、单证等能够等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亦无法提供相关台帐。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购进10台“雅迪”充电器,于2022年3月购进4台“迈考林”充电器,均置于店内销售,但无法提供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亦无法提供相关台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保留进货原始发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京晶
(责任编辑:冀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