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7月14日公布了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23年8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征求意见后有三点变化
2022年12月,原银保监会曾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变更了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门槛。
在征求意见稿中,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在正式文件中,该条件调整为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同时,对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机构的净资产也有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征求意见稿内容)
(《办法》内容)
此外,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征求意见稿中的“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调整为《办法》所规定的“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征求意见稿内容)
(《办法》内容)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原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曾指出,相较过去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将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除上述三点变化,《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并无大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章六十八条内容,涵盖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原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此前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进行过一次修订,十多年来,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均有调整,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最新监管要求。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此外,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修改。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已达到9891.95亿元。该报告认为,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专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助力汽车产业发展,为促进推动汽车消费、助力畅通汽车产业链、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较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较大调整。
具体来看,《办法》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取消了股权投资业务。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同时,《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此外,《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适度放宽,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其中,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董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