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11月21日讯 11月17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发布智库观点,解读《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这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系统思维、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量产应用创造有利条件,将有力赋能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
智能网联汽车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2万公里,总测试里程超过7000万公里,多家企业加快研发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部分产品已具备量产条件。
为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一、《通知》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系统思维
当前,国际、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产业化前期阶段。从技术角度来讲,自动驾驶系统非常复杂,各方面的验证、测试、技术和能力建设还有待加强,如何兼顾产业创新发展与安全可控,是全行业需要重视和思考的问题。试点方式是现阶段探索完善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最佳选择:一方面有助于在发展初期有效把控风险,规避或弱化新技术野蛮生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二、《通知》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量产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量产应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强准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及考虑。202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正式《通知》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优化和明确,对我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有序发展、打赢新能源汽车下半场具有划时代意义。《通知》具备以下亮点:
一是统筹考虑准入和上路通行,打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关键环节。现行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基于传统汽车、自然人驾驶建立的,在产品准入、道路交通管理等多个环节无法满足智能网联汽车监管的新要求。《通知》将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两个环节串联起来,有序协同开展试点工作,避免了“允许功能搭载但不允许使用”的尴尬局面,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试点工作对汽车生产企业体系和研发能力的提升效果。
二是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试点,充分防范风险。《通知》指出,试点只能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并对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试点产品和试点城市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筛选出具备实力的联合体。同时,《通知》还禁止将试点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进一步将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内。
三是建立了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机制,有效兼顾不同技术路线。针对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架构复杂、技术路线多样、产业界尚未形成充分共识等难题,《通知》建立了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机制。汽车生产企业结合产品特性,制定个性化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该制度可以兼顾不同试点主体的技术路线差异性,既保障了政策公平性与合理性,还能降低风险隐患。
四是形成了国家与地方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通知》对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提出了基础条件要求,也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在国家总体政策、法规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引入地方政府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既有助于解决加快探索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的监管难题,也符合自动驾驶功能地域特征的客观实际。
五是设置了试点暂停、退出机制,形成管理闭环。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使用主体不断提升技术水平、降低试点风险,《通知》设置了试点暂停、退出机制,形成系统管理闭环,保障试点全过程中的安全性。
三、《通知》的实施将有力赋能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开展,不仅是为智能网联汽车这一类新型产品开辟了量产应用的通道,还构建起“产品量产-推广应用-迭代升级”的良性发展循环,将对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推动自动驾驶产业生态加速构建。试点工作有助于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同时,也能推进自动驾驶硬件、算法公司、云平台、高精地图、路侧设备等相关主体参与到产业生态中,逐步进化形成更稳固的网状合作关系。
二是助力各类标准、测试体系趋于成熟。智能网联技术迭代更新快,传统汽车产品管理模式无法完全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试点政策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了发展机会,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可以为政府部门持续完善政策、标准法规提供有效支撑。
三是提升各方管理协作经验。生产企业、研发公司、使用主体等产业生态中的各方可以通过试点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提升相关风险识别、预防、应对能力,大幅提高自动驾驶产品和运营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董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