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书热评:郭美美被抓前生活奢靡,从法律角度看触犯了哪条刑法

专栏
2021
03/21
16:30
紫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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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书热评:郭美美被抓前生活奢靡,从法律角度看触犯了哪条刑法


                                                            


紫金财经3月21日消息 说起郭美美这个网红,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几年前因在网络平台“高调炫富”而进入公众视野,那时住别墅、开豪车的郭某,还自曝跟“某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因开设赌场被判刑罚而漠然收场。


就在众人以为“昙花一现”的网红郭美美将永远淡出人们视线的时候,一则关于她的新闻像重磅炸弹一般,重新让她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得不慨叹,这次美美又玩大了,让我们看一下事件的始末:


近日,据报道,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32名,这32名犯罪嫌疑人里就包括前面提起的当年炫富,后被判刑的郭美美。也就是说,郭美美这次又被捕了,其所销售的减肥类食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这种物质的副作用很大,有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安全,对于这一药物,早在2010年,我国的相关部门便明确的表示要求停止生产和售卖了。


郭美美可真是应了那句老话“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看看这次她又涉嫌触犯了哪条刑法,一旦定罪成功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郭美美生产、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类食品这种行为,涉嫌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对自己的实施的行为是故意为之,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加,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还继续销售。


对于郭美美的案件来说,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都符合刑法上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只有主观方面是否故意还不能确定,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的侦查。一旦认定郭美美主观上是故意的,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量刑;若不能认定郭美美主观上为故意,则不成立本罪。案件到底会进展到什么程度,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不管案件最后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还是希望这位郭美美网红,这次真的能吸取教训,洗心革面,不要总是触碰法律的红线,多为社会提供一点正能量。(李可书博士,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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