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12月29日消息 近日,一个客户来律所咨询劳动纠纷案件,说公司在职期间是早九晚六的标准工时,但长期超负荷加班,半年前公司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里告知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已结清,但半年后才反应过来发现,补偿金额当中根本没有包含加班费,于是,准备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人在职场,竞争激烈,基本没有哪个行业不加班,但加班费往往由于存在完整举证较困难的客观情况,在现实中不太好得到权利的有利主张。
下面,我们简单就加班费做一些了解。
首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材料方面一般会需要提供考勤表、加班记录、加班申请单、加班通知,加班内容邮件、录音等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并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长。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若存在加班事实,应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法律意识较强,上述证据都较为齐备,仲裁委支持加班费的主张相对概率较大。
影响加班费的金额计算有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加班时长;其次是需要区分是工作日加班还是周末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均有所不同,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作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后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员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将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上述就是关于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加班费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和加班费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于大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作者:陈佳,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