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5月11日消息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科技公司股东会每年都会批准通过《利润分配议案》。自2019年后,公司未按时完成利润的分配,但多次向刘某发送《延期支付函》。现科技公司以向银行承诺:在偿还全部借款前不再进行利润分配和已拖欠巨额债务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公司利润。
第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本案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各方股东认可,不存在无效事由。由于未能在既定时间向各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科技公司多次向刘某发函。至此,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第二、科技公司抗辩目前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巨额债务,不能股东进行分红。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一经作出,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公司均应履行方案内容,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只能表明公司无法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或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困难,而与应否向股东履行公司利润分配支付义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故,以公司目前不具备履行能力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另,科技公司主张与银行合同中约定“银行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该约定不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且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会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白翊婷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