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7月24日消息 女子发视频称:在H&M试衣间时被一3岁男童趴地偷窥并多次向内伸手。当事人江女士称,自己和闺蜜在试衣间内换衣期间,男童始终趴地偷看。因帘子跟地面有30厘米缝隙,男孩甚至多次把手伸进来,自己将手机放在地上拍摄,故意大声说让闺蜜换这套,就拍下这一幕。后来跟男童妈妈理论,但她没有道歉反而说孩子就3岁,随便报警吧,还多次对自己的身材进行侮辱性评价。
“他还是个孩子”似乎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无论他们干了什么都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尤其是在这种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但小孩不承担责任并不代表没人要为此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故,当小孩子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时,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在侵权的小孩子自己有财产时,应当先用小孩子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如果不足或者小孩子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并且,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监护人对小孩子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监护人应当尽到并妥善履行该义务,在具体的加害行为发生后,由具体的加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即可以推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这种过错并不需要证明。
那么在起诉时,应当如何列被告呢?
我们前面说过,在侵权的小孩子自己有财产时,应当先用小孩子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如果不足或者小孩子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同时因为法律还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只能作为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将民事赔偿责任判由案件当事人承担,不能将民事赔偿责任判由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所以不能仅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这样有可能会出现仅将责任判由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即使判决生效,到执行阶段原告的权益实际上得不到真正保障。
最妥善的方式是以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同时将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官可按照起诉的对象作出相应判决,即判决无民事行力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监护人的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者:费晨曦,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