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9月25日消息 有人可能以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一方如果拿出另一方真实签字过的合同基本上等于判了对方“死刑”,自己阅读且签字过的合同无论如何也抵赖不了了吧?签字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旅行了吧?
其实并不尽然,我国法律规定,如无其他法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但签订方在签订时如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也应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将意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成立包含两个阶段:一是内心意思阶段,即表意人内心思想的形成;二是外部表示阶段,即把该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使内心的意思能够被了解。
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等外部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表现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一、真意保留...二、虚伪表示...三、隐藏行为...
“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是通过“外部表示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是否达成一致进行认定。比如在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2014)民提字第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案件中明确指出: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因此,合同上个人签字或合同印章的真实并不能直接推定签订合同方已达成合意、合同内容已被双方认可、签订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双方未达成合意,此时合同内容并不必然约束到签订双方,合同效力并不必然合法、有效。(崔博仑,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疑难案件法律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