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12月6日消息 刘某驾驶小汽车因操作不当,造成右侧张某驾驶的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车辆修理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负担。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会被法院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张某要求刘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现状、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考虑,赔偿范围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一般来说,对于购买年限较短(一般为3到6个月,具体案件具体把握)或行驶里程相对较少(3000公里至5000公里左右,具体案件具体把握)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将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张某车辆不存在上述严重情况且能通过维修恢复正常使用时,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得到支持。(作者:白翊婷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