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12月14日消息 所谓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达到的目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此为信托目的的确定性。根据《信托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若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此为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一、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来看,是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而从受托人方面来看,是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信托目的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影响信托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的基本要素。信托目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着直接影响,同时,对与信托财产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信托目的应当明确,使受托人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应当遵循该宗旨履行其受托义务,同时,第三人也可以明白无误地了解该信托的意思表示。我国《信托法》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信托目的,这更加体现了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二、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信托行为与民事、商事法律行为一样,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行为,可以为委托人希望所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但是信托目的必须收到法律的限制。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该信托无效的,同时《信托法》还明确列举了“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无效的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夫妻共同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违法信托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再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规定,也是违法无效的;此外,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作者:段琼,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