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经1月18日消息 郭某是一名网红主播,在直播时一边给网民们展示自己“神仙”附体后的表现,一边引导粉丝刷礼物捧场,这种表演引来了不少网民的围观,还有人花钱送礼物。有人花钱请郭某为父母祛病延寿、为自己提升财运,还花了2000元的服务费。也有被骗的网友去郭某的直播间留言拆穿郭某的谎言,郭某便在直播中把自家宠物狗的名字改成了揭露她行骗的网民的昵称,指桑骂槐进行侮辱,还引导她的粉丝一起辱骂、诅咒对方。为了扩大影响,她甚至直接去别人家门口叫骂、挑衅,并全程进行网络直播。
一、郭某涉嫌寻衅滋事
1.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在在网络上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属于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的范畴,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应当警惕不法分子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并利用网络蛊惑、蒙骗他人
或许大部分网民看郭某展示自己“神仙附体后”的表现只是看个乐子,并不相信“神仙”的存在,但无论什么内容一旦被发到网络上都会导致该内容的向不特定的人传播且范围不受控制。
故,应当警惕不法分子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并通过网络直播等手段传播,我们身边的人只要上网都可能是这种行为的受害者。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永远不是法外之地,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希望大家都能积极主动关怀身边的亲朋好友,尤其是老年人,避免其遭受网络上不法行为的侵害。(作者:费晨曦,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